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滁州市琅琊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皖1102民初4406号
原告:**,男,1954年5月15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惠州市惠城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安徽环滁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85年11月1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滁州市南谯区。
被告:安徽融亭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滁州市来安县新安镇新庄子2栋7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122MA2UDQD88P。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滁州中心支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滁州市清流中路466号(汇鑫?大成国际)18-2#楼3层304-318、321-327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100852624464T。
负责人:**,该公司经理。
原告**与被告***、安徽融亭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滁州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10月18日立案。原告**于2023年11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1161元,减半收取580.5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三年十一月六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