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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万景旅游控股有限公司与安徽广艺园林股份有限公司、某某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淮南市田家庵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皖0403民初3149号 原告:中万景旅游控股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淮南市田家庵区林场路南侧山水居35栋105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4006973560814(1-1)。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1968年7月20日出生,汉族,安徽省淮南市人,系该公司副经理,住安徽省淮南市田家庵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安徽云军积贤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安徽广艺园林股份有限公司(变更前为:安徽广艺园林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庐阳区濉溪路287号财富广场C座2407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100587216053Q(3-4)。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安徽源则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安徽源则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70年1月4日出生,汉族,安徽省淮南市人,住安徽省淮南市大通区。 原告中万景旅游控股有限公司与被告安徽广艺园林股份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10日立案。原告中万景旅游控股有限公司于2018年11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中万景旅游控股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中万景旅游控股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中万景旅游控股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 人民陪审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八年十月二十日 书记员*** 附相关法律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当事人进行民事诉讼,应当按照规定交纳案件受理费。财产案件除交纳案件受理费外,并按照规定交纳其他诉讼费用。 当事人交纳诉讼费用确有困难的,可以按照规定向人民法院申请缓交、减交或者免交。 收取诉讼费用的办法另行制定。 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 (一)不予受理; (二)对管辖权有异议的; (三)驳回起诉; (四)保全和先予执行; (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 (六)中止或者终结诉讼; (七)补正判决书中的笔误; (八)中止或者终结执行; (九)撤销或者不予执行仲裁裁决; (十)不予执行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 (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 对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裁定,可以上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