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徐闻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粤0825民初315号
原告:徐闻县东达混凝土销售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徐闻县207国道城北路段检测站西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825MA4UT50E8M。
法定负责人:***,总经理。
被告:广艺生态环境有限公司(原名为安徽广艺园林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肥东县肥东经济开发区新安江路与祥和路交口西南侧京建中心1号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100587216053Q。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徐闻县东达混凝土销售有限公司诉被告广艺生态环境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以与被告在庭外达成和解协议,且被告已履行其义务为由,于2021年5月16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徐闻县东达混凝土销售有限公司在本案诉讼期间撤回起诉,是在法律允许范围内对自己的诉讼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的有关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徐闻县东达混凝土销售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819元,减半收取2909.50元,由原告徐闻县东达混凝土销售有限公司负担(原告已垫付)。
审判长***
人民陪审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二一年五月十九日
书记员***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十三条民事诉讼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
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
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
(一)不予受理;
(二)对管辖权有异议的;
(三)驳回起诉;
(四)保全和先予执行;
(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
(六)中止或者终结诉讼;
(七)补正判决书中的笔误;
(八)中止或者终结执行;
(九)撤销或者不予执行仲裁裁决;
(十)不予执行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
(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
对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裁定,可以上诉。
裁定书应当写明裁定结果和作出该裁定的理由。裁定书由审判人员、书记员署名,加盖人民法院印章。口头裁定的,记入笔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