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三星环保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与某某、安徽三星环保工程有限公司等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淮北市杜集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5)皖0602民初2087号 原告:***,男,1974年5月8日生,汉族,住安徽省六安市裕安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安徽众星合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68年10月11日生,汉族,住安徽省淮南市谢家集区。 被告:安徽三星环保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淮北市杜集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被告:六安华辰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六安市裕安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原告***与被告***、安徽三星环保工程有限公司、六安华辰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5年4月8日立案。***于2025年6月18日以收到安徽三星环保工程有限公司交付的劳务费用纠纷已解决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在诉讼中主动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是在法律规定范围内对自己诉讼权利所做的处分,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0元,因撤诉减半收取250元,由***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六月十八日 书记员***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八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