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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澳尔空调冷冻设备有限公司与重庆市爱思诺制冷设备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6)渝0107民初22546号
原告:四川澳尔空调冷冻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新都区,组织机构代码79784114-8。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重庆中钦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一般代理。
被告:重庆市爱思诺制冷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九龙坡区。
法定代表人:***。
本院在审理原告四川澳尔空调冷冻设备有限公司与被告重庆市爱思诺制冷设备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四川澳尔空调冷冻设备有限公司于2016年11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理由为:经庭前调解,双方达成庭外和解协议;被告已支付大部分货款,现仅剩余款8440元未付;双方约定该余款8440元于质保期满之日起五日内支付。故原告四川澳尔空调冷冻设备有限公司申请撤回对被告重庆市爱思诺制冷设备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四川澳尔空调冷冻设备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四川澳尔空调冷冻设备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重庆市爱思诺制冷设备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397元,由原告四川澳尔空调冷冻设备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六年十一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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