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南通市港闸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苏0611民初69号之二
原告:南通成功风机有限公司,住所地南通市港闸区幸福工业集中区,组织机构代码13844863-3。
诉讼代表人:***,破产管理人负责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南通万隆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职员。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南通万隆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职员。
被告:四川澳尔空调冷冻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新都区龙桥镇龙腾大道。组织机构代码79784114-8。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原告南通成功风机有限公司与被告四川澳尔空调冷冻设备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月5日立案。原告南通成功风机有限公司于2017年1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南通成功风机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应当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南通成功风机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08元、财产保全费186元,合计294元,由原告南通成功风机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七年一月二十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