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申请执行人四川澳尔空调冷冻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新都区龙桥镇龙腾大道。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四川天伦檀香楼企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高新区天仁路387号2栋1层103号。
法定代表人:***。
本院在执行四川澳尔空调冷冻设备有限公司与四川天伦檀香楼企业管理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本案于2016年8月16日立案,执行标的为被执行人应支付申请人工程款19.2万元,违约金3.2万元,合计22.4万元,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另本案执行费3395元由被执行人承担。执行过程中,未查询到被执行人四川天伦檀香楼企业管理有限公司在本辖区内的房屋、车辆、国土、银行存款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现本案暂不具备执行条件,本院已对本案被执行人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且本案自立案之日起已逾三个月,符合终本事项标准,拟作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处理。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15)高新民初字第1266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被执行人应当继续履行上述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如果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情形消失或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线索,可向本院申请重新立案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执行员***
二〇一七年二月七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