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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某与某某、马鞍山市顺达劳务有限责任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濮阳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豫0928民初1261号
原告:***,男,1970年2月9日出生,汉族,住所地:河南省商城县,
负责人:鲁威,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盛利敏,该公司员工。
被告:***,男,1989年08月13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当涂县,
被告:马鞍山市顺达劳务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马鞍山市和县经济开发区太阳河东路黄庄门面房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500662911735F
法定代表人:丁慧,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告:中冶建工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大渡口区西城大道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000795854690R。
法定代表人:田贵祥,该公司董事兼总经理。
关于原告***诉被告***、中冶建工集团有限公司、马鞍山市顺达劳务有限责任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3月23日立案后,原告于2020年4月27日向本院递交撤诉申请书,申请撤回对被告***、中冶建工集团有限公司、马鞍山市顺达劳务有限责任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申请撤回对被告***、中冶建工集团有限公司、马鞍山市顺达劳务有限责任公司的起诉,系原告对自己的权利的处分,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对被告***、中冶建工集团有限公司、马鞍山市顺达劳务有限责任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聂泠雪
二〇二〇年四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申亚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