濮阳市华龙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豫0902民初2922号
原告:濮阳市宏达建筑设备租赁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濮阳市市辖区疙瘩庙村67号。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922MA456T2J9R。
法定代表人:贾宏杰,系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孔国强,河南优诚律师事务所律师,联系。
被告:***,男,汉族,1989年8月13日出生,住址安徽省当涂县,联系。
被告:马鞍山市华晨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原马鞍山市顺达劳务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马鞍山市和县经济开发区太阳河东路黄庄门面房2号。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500662911735F。
法定代表人:丁慧,系该公司董事长。
原告濮阳市宏达建筑设备租赁有限公司与被告***、马鞍山市华晨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3月18日立案,原告濮阳市宏达建筑设备租赁有限公司自愿于2021年8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在本案审理终结前,原告向本院提出被告撤诉的行为系原告对其诉权的处分,且该行为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濮阳市宏达建筑设备租赁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马鞍山市华晨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案受理费150元,由原告濮阳市宏达建筑设备租赁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王晓萍
审 判 员 孙燕燕
人民陪审员 马 迅
二〇二一年八月十二日
书 记 员 胡庆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