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马鞍山市花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皖0503民初5191号
原告:马鞍山金世纪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马鞍山市花山区。
法定代表人:杨文东。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世富,该单位员工。
被告:马鞍山市顺达劳务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马鞍山市花山区。
法定代表人:丁慧。
委托诉讼代理人:郑中华,安徽同川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全竹,该公司员工。
第三人:中国第四冶金建设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江西省贵溪市。
法定代表人:林铁生。
本院在审理原告马鞍山金世纪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被告马鞍山市顺达劳务有限责任公司、第三人中国第四冶金建设有限责任公司追偿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9年12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马鞍山金世纪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陈浩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十日
书记员 葛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