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宁阳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鲁0921民初1127号
原告:宁阳福泰橡胶厂,住所地宁阳县罡城镇西宁村。
法定代表人:**,职务厂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宁阳华丰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芜湖平安橡胶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安徽省芜湖市南陵县许镇工业园。
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8年3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宁阳福泰橡胶厂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25元,财产保全费920,共计1945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长 ***
审 判 员 孟 建
人民陪审员 ***
二〇一八年三月三十日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