芜湖平安橡胶有限责任公司

宁阳福泰橡胶厂与芜湖平安橡胶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宁阳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鲁0921民初1127号 原告:宁阳福泰橡胶厂,住所地宁阳县罡城镇西宁村。 法定代表人:**,职务厂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宁阳华丰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芜湖平安橡胶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安徽省芜湖市南陵县许镇工业园。 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8年3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宁阳福泰橡胶厂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25元,财产保全费920,共计1945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长  *** 审 判 员  孟 建 人民陪审员  *** 二〇一八年三月三十日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