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院在执行舟山市振通物资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通知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舟山市定海区人民法院
结 案 通 知 书
(2017)浙0902执恢907号
申请执行人舟山市振通物资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芜湖平安橡胶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
本院在执行舟山市振通物资有限公司与芜湖平安橡胶有限责任公司(2017)浙0902执恢907号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7年12月26日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达成和解,现申请人已领取执行款200000元,并同意放弃剩余执行款及利息。
至此,本案执行完毕。
特此通知
二〇一七年十二月二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