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宁阳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鲁0921执保263号
解除保全申请人:宁阳福泰橡胶厂,住所地宁阳县堽城镇西宁村(钢球工业园区内)。
法定代表人**,职务厂长。
被申请人:芜湖平安橡胶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安徽省芜湖市南陵县许镇工业园。
本院在审理原告宁阳福泰橡胶厂与被告芜湖平安橡胶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共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作出裁定,对被告的银行账户存款9万元进行了冻结。原告于2018年3月29日向本院申请解除上述保全措施。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芜湖平安橡胶有限责任公司银行账户存款9万元的冻结。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 判 长 ***
审 判 员 孟 建
人民陪审员 ***
二〇一八年三月三十日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