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芜湖市镜湖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皖0202民初11518号之一
解除保全申请人:芜湖市爱德化工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安徽省芜湖市镜湖区福达园**1-101架空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200719949954P。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盈科(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芜湖平安橡胶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安徽省芜湖市南陵县许镇国道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2231496541418。
法定代表人:***,公司执行董事。
原告芜湖市爱德化工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芜湖平安橡胶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0月9日做出(2019)皖0202民初11518号财产保全的裁定,对被告芜湖平安橡胶有限责任公司所有的价值人民币99万元的财产予以保全。申请人芜湖市爱德化工有限责任公司于2019年10月24日向本院申请解除对被申请人芜湖平安橡胶有限责任公司银行账户的保全措施。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申请解除对被申请人的财产保全,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申请人芜湖平安橡胶有限责任公司的银行账户资金(开户行:上海浦发银行芜湖分行,账号:1100141********,保全范围为99万元)的冻结。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
二〇一九年十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