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芜湖市镜湖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皖0202民初11518号
申请人:芜湖市爱德化工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安徽省芜湖市镜湖区福达园**1-101架空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200719949954P。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盈科(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芜湖平安橡胶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安徽省芜湖市南陵县许镇国道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2231496541418。
法定代表人:***,公司执行董事。
原告芜湖市爱德化工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芜湖平安橡胶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19年10月8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的银行账户进行保全,保全范围在99万元内,并已提供保险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芜湖市爱德化工有限责任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芜湖平安橡胶有限责任公司的银行账户资金(开户行:上海浦发银行芜湖分行,账号:11×××33,保全范围为99万元),保全期限一年。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
二〇一九年十月九日
书记员 ***
提示:需要续查封、冻结的,应当在查封、冻结期限届满前十五日内向本院提出续查封、冻结的书面申请;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查封、冻结。
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人民法院冻结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的期限不得超过一年,查封、扣押动产的期限不得超过两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的期限不得超过三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