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青海省海东市乐都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0)青0202执102号
申请执行人:青海天奥电梯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30104310996704P,住所地:西宁市城西区胜利路21号。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代理人:***,青海凡圣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西宁九海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30100710447325D,住所地:西宁市城北区小桥大街22号。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女,汉族,生于1988年10月21日,西宁市城西区新宁路居民。
本院执行的申请执行人青海天奥电梯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西宁九海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青海省海东市乐都区人民法院于2019年11月25日作出的(2019)青0202民初1956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西宁九海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青海天奥电梯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被执行人西宁九海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给付申请人安装费212000元及案件受理费2090元,本院于2020年1月16日依法立案执行。
本院在执行过程中,于2020年1月21日向被执行人西宁九海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送达执行通知书、缴款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责令被执行人在三日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双方于2020年7月10日达成执行和解协议,被执行人表示延期履行案款,申请人同意被执行人的还款意见并提出撤回执行申请。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0)青0202执102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
审判员 马 波
审判员 ***
二〇二〇年七月十五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