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青海省西宁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青01民终2731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西宁九海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30100710447325D,住所地:青海省西宁市城北区小桥大街22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公司法务。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青海天奥电梯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30104310996704P,住所地:青海省西宁市城西区胜利路21(石油小区2号楼1**2楼3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青海凡圣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西宁九海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青海天奥电梯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不服青海省西宁市城西区人民法院(2020)青0104民初272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0年11月4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
本院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西宁九海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双方达成庭外和解为由于2020年11月17日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上诉人西宁九海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起诉的请求,已经被上诉人青海天奥电梯有限公司同意,且不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他人合法权益,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三十八条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青海省西宁市城西区人民法院(2020)青0104民初2721号民事判决;
二、准许西宁九海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一审案件受理费900元,减半收取450元,由西宁九海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余450元退还西宁九海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二审案件受理费1800元,减半收取900元,由西宁九海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余900元退还西宁九海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
审判员 ***
审判员 ***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十九日
法官助理 ***
书记员 ***
附: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
(一)不予受理;
(二)对管辖权有异议的;
(三)驳回起诉;
(四)保全和先予执行;
(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
第三百三十八条在第二审程序中,原审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经其他当事人同意,且不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他人合法权益的,人民法院可以准许。准许撤诉的,应当一并裁定撤销一审裁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