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崇州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川0184民初428号
原告:成都市街子农业旅游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崇州市街子镇余庆村六组。
法定代表人:杨清礼。
委托诉讼代理人:马芸,四川道言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四川通惠实业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金牛区蜀汉路235号1幢5楼4号。
法定代表人:晋洪源。
原告成都市街子农业旅游开发有限公司诉被告四川通惠实业集团有限公司合伙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2月7日立案后,原告成都市街子农业旅游开发有限公司于2021年3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成都市街子农业旅游开发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没有违反相关法律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成都市街子农业旅游开发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5,400元,由原告成都市街子农业旅游开发有限公司承担。
审 判 员 代 建
二〇二一年三月一日
法官助理 邢浩梅
书 记 员 许 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