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眉山市彭山区人民法院
执 行 结 案 通 知 书
(2021)川1403执301号
四川通惠实业集团有限公司:
关于四川省眉山市彭山区人民法院(2015)彭山民初字第2271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你公司缴纳案件受理费760元一案,现你公司已主动缴纳760元,故本院(2015)彭山民初字第2271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你公司缴纳案件受理费760元的内容已执行完毕。
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五条之规定,现通知如下:
四川省眉山市彭山区人民法院(2015)彭山民初字第2271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四川通惠实业集团有限公司缴纳案件受理费760元的内容执行完毕。
特此通知
二〇二一年四月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