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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通惠实业集团有限公司其他案由执行实施类执行通知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眉山市彭山区人民法院

执 行 结 案 通 知 书

(2021)川1403执301号

四川通惠实业集团有限公司:

关于四川省眉山市彭山区人民法院(2015)彭山民初字第2271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你公司缴纳案件受理费760元一案,现你公司已主动缴纳760元,故本院(2015)彭山民初字第2271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你公司缴纳案件受理费760元的内容已执行完毕。

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五条之规定,现通知如下:

四川省眉山市彭山区人民法院(2015)彭山民初字第2271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四川通惠实业集团有限公司缴纳案件受理费760元的内容执行完毕。

特此通知

二〇二一年四月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