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东方雨虹防水工程有限公司

四川东方雨虹防水工程有限公司与四某某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金堂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川0121民初5122号 原告:四川东方雨虹防水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武侯区**二路167号富顿中心、1栋11层1101/1102/1103号。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彬冰,女,1987年3月18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成都市青羊区。 被告:四***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高新区芳草东街7号附12号。 法定代表人:**。 原告四川东方雨虹防水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四***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9月5日立案。原告四川东方雨虹防水工程有限公司于2023年9月18日向本院书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四川东方雨虹防水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319元,由原告四川东方雨虹防水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三年九月十八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罗 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