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金堂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川0121民初5122号
原告:四川东方雨虹防水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武侯区**二路167号富顿中心、1栋11层1101/1102/1103号。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彬冰,女,1987年3月18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成都市青羊区。
被告:四***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高新区芳草东街7号附12号。
法定代表人:**。
原告四川东方雨虹防水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四***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9月5日立案。原告四川东方雨虹防水工程有限公司于2023年9月18日向本院书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四川东方雨虹防水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319元,由原告四川东方雨虹防水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三年九月十八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罗 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