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巴南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渝0113民初5397号
原告:***,男,1968年9月18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合川区。
被告:***,男,1986年11月17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隆昌市。
被告:四川东方雨虹防水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武侯区金履二路167号富顿中心、1栋11层1101/1102/1103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107689016570N。
被告:向前,男,1981年11月29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渝北区。
原告***与被告***、四川东方雨虹防水工程有限公司、向前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3月10日立案。原告***于2022年4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经审查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650元,减半收取325元,由原告***负担(已缴纳)。
审 判 员 刘 晶
二〇二二年四月二十七日
法官助理 聂源岐
书 记 员 陈若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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