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巴中市巴州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4)川1902民初395号
原告:巴中同立壹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巴中市巴州区草坝街。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特别授权)诉讼代理人:***,男,1972年出生,汉族,该公司员工,住成都市高新区,公民身份号码:51302719********。
被告:巴中市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巴中市经济技术开发区兴文街道办事处。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被告:***,男,1990年出生,汉族,户籍地四川省巴中市巴州区。
本院在审理原告巴中同立壹建材有限公司与被告巴中市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巴中同立壹建材有限公司于2024年1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做的处分,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巴中同立壹建材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808元,减半收取904元,由原告巴中同立壹建材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一月十七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