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巴中市巴州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5)川1902民初61号
原告:巴中市鑫悦建材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四川省巴中市经开区五谷村二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1900MA65K7BY98。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特别授权)诉讼代理人:***,四川玉宏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巴中市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巴中市经济开发区兴文街道办事处中山北路20号(巴中经开区人才大楼)1幢4层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19009106007343。
法定代表人:***。
原告巴中市鑫悦建材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巴中市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5年1月2日立案。2025年1月8日,原告巴中市鑫悦建材有限责任公司以双方达成和解且被告已全部履行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权利,原告巴中市鑫悦建材有限责任公司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巴中市鑫悦建材有限责任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648元,减半收取324元,由原告巴中市鑫悦建材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一月八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