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海兴门窗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成都某某门窗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与成都某某置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成都市新都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4)川0114民初10171号 原告:成都某某门窗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双流西南航空港经济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张某某。 委托诉讼代理人:***,四川南衡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成都某某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新都区。 法定代表人:苏某某。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某某,女。 原告成都某某门窗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成都某某置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4年10月8日立案审理。原告成都某某门窗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于2024年11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成都某某门窗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提出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成都某某门窗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25元(已减半收取),由成都某某门窗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十一月十二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