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界首市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3)皖1282执1808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男,1977年2月4日出生,汉族,安徽省界首市人,住安徽省界首市。
申请执行人:***,女,2000年8月17日出生,汉族,安徽省界首市人,住安徽省界首市。
申请执行人:***,男,2005年12月6日出生,汉族,安徽省界首市人,住安徽省界首市。
申请执行人:***,男,1954年7月8日出生,汉族,安徽省界首市人,住安徽省界首市。
申请执行人:***,女,1958年12月4日出生,汉族,安徽省界首市人,住安徽省界首市。
被执行人:阜阳市龙慧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阜阳市颍泉区周棚办事处刘堂居委会竹元8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20058720516XJ。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本院执行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阜阳市龙慧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人格权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阜阳市龙慧建筑劳务有限公司达成执行和解,向我院撤回强制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3)皖1282执1808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八月七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