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南京市六合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苏0116民初4000号之一
原告:南京江源环保设备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116580478157F,住所地江苏省南京市六合区雄州街道山西村文峰路。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成都平川机电设备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107569656469T,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武侯区一环路南二段1号1栋10层15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原告南京江源环保设备有限公司与被告成都平川机电设备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7月15日立案。原告南京江源环保设备有限公司于2020年8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南京江源环保设备有限公司申请撤诉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南京江源环保设备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775元,保全费720元,合计1495元,由原告南京江源环保设备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八月十四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