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沪0113民初21896号
原告:上海***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静安区。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被告:成都平川机电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原告上海***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成都平川机电设备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19日立案。2021年8月31日,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且未缴纳诉讼费。
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上海***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审判员***
法官助理***
书记员***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
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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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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