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金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沪0116民初1768号
原告:上***实业有限公司。
被告:山东省庆云县君创锁业有限公司。
原告上***实业有限公司与被告山东省庆云县君创锁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2月1日立案。原告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上***实业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
二〇一八年二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
附:相关法律条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