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庆云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鲁1423民初2425号
原告:山东省庆云县君创锁业有限公司,住所:山东省德州市庆云县***乡工业园庆***160号。法定代理人:***,总经理。
诉讼委托代理人:***,山东省庆云县君创锁业有限公司法务。代理权限:特别授权。
被告:山***利锋工程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山东省德州市庆云县严务乡***村西、战备路西侧。法定代理人:***。
原告山东省庆云县君创锁业有限公司诉被告山***利锋工程机械制造有限公司定作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0月10日立案。2019年11月29日,原告山东省庆云县君创锁业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撤回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山东省庆云县君创锁业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357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二日
书记员 马 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