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庆云县君创锁业有限公司

山东省庆云县君创锁业有限公司与山某某利锋工程机械制造有限公司定作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庆云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鲁1423民初2425号 原告:山东省庆云县君创锁业有限公司,住所:山东省德州市庆云县***乡工业园庆***160号。法定代理人:***,总经理。 诉讼委托代理人:***,山东省庆云县君创锁业有限公司法务。代理权限:特别授权。 被告:山***利锋工程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山东省德州市庆云县严务乡***村西、战备路西侧。法定代理人:***。 原告山东省庆云县君创锁业有限公司诉被告山***利锋工程机械制造有限公司定作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0月10日立案。2019年11月29日,原告山东省庆云县君创锁业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撤回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山东省庆云县君创锁业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357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二日 书记员  马 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