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青岛市城阳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鲁0214执3314号
申请执行人:青岛天宏精密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岛市城阳区锦宏东路**,组织机构代码:39529846-1。
法定代表人***,系公司经理。
被执行人:山东省庆云县君创锁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德州市庆云县***乡工业园庆****组织机构代码:67554715-1。
法定代表人***,系公司总经理。
申请执行人青岛天宏精密机械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山东省庆云县君创锁业有限公司定作合同纠纷一案,执行依据为青岛市城阳区人民法院(2018)鲁0214民初592号民事判决书。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扣划被执行人银行存款,申请执行人领取案款后同意结案,本案执行完毕,到位标的2306883元。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青岛市城阳区人民法院(2018)鲁0214民初592号民事判决书执行完毕,予以结案。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
人民陪审员 ***
人民陪审员 ***
二〇二〇年十月十日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