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庆云县君创锁业有限公司

盐山县正顺建材有限公司、山东省庆云县君创锁业有限公司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庆云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鲁1423执220号 申请执行人:盐山县正顺建材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山东省庆云县君创锁业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庆云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20)鲁1423民初1818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逾期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执行人山东省庆云县君创锁业有限公司在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庆云支行的账户(账号:16×××66)存款65253元,实际冻结65253元,冻结期限自2021年1月27日起至2022年1月27日止。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 二〇二一年一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 备注:需要续行查封的,应当在查封期限届满前七日内向人民法院书面提出申请,逾期申请或者不申请的,自行承担不能续行查封财产的法律后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