凌源市驰丰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凌源市驰丰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沈阳吉递房产开发有限公司等民事经济恢复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凌源市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0)辽1382执恢7号
申请执行人:凌源市驰丰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91211382771407933A,住凌源市红山路西段231号;
被执行人:沈阳吉递房产开发有限公司,91210106793178481A,住沈阳经济技术开发区高花镇****;
被执行人:**,男性,1970年5月15日出生,211323197005154651,其他,住凌源市。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凌源市人民法院2019年11月21日的(2018)辽1382执1480号判决,于2017年8月3日,以(2020)辽1382执恢7号执行裁定书查封了被执行人的辽宁省朝阳市××国道××城××区××号财产名称:国道101线吉递物流城商贸区B***01011号商业用房[写明被查封财产的状况],并责令被执行人判决如下:一、被告***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原告凌源市驰丰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欠款3,009,326元及利息(利息自2017年8月2日起至判决确定的给付之日止,按年利率6%计付)。二、被告沈阳吉递房产开发有限公司对被告**给付原告凌源市驰丰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欠款3,009,326元及利息承担连带给付责任。三、被告沈阳吉递房产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返还原告凌源市驰丰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后期费用147,756元及利息(利息自2017年8月2日起至判决确定的给付之日止,按年利率6%计付)。四、驳回原告凌源市驰丰建筑工程有限责(写明指定履行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沈阳吉递房产开发有限公司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
拍卖被执行人沈阳吉递房产开发有限公司所有的辽宁省朝阳市凌源市国道101线吉递物流城商贸区B***01011号财产名称:国道101线吉递物流城商贸区B***01011号商业用房(写明财产名称、数量等内容)。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执行员***
二〇二〇年六月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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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