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元恒路桥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安徽元恒路桥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南京宁铁劳务服务有限公司、某某财产保全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无锡市梁溪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苏0213民初896号
申请人:***,男,1974年9月23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东海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辉,江苏新翔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安徽元恒路桥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滁州市凤阳县凤临路七里桥加气站后。(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126MA2NDXM293)
法定代表人:查国际。
被申请人:南京宁铁劳务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南京市雨花台区凤集大道********(东橙**)。(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114MA1MMQTW61)
法定代表人:王殿文。
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安徽元恒路桥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南京宁铁劳务服务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20年2月4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安徽元恒路桥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南京宁铁劳务服务有限公司价值37万元的财产采取保全措施。***以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提供的保函作为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为有利于案件的审理、执行,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安徽元恒路桥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南京宁铁劳务服务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37万元,或者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财产。冻结被申请人的银行存款的期限为一年,查封、扣押动产的期限为两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的期限为三年。
案件申请费2370元,由***负担。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袁 坚
二〇二一年二月四日
书记员 王佳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