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滑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豫0526民初6206号
原告:***,男,1966年8月24日生,汉族,住河北省邢台县。
被告:***,男,1973年12月6日生,汉族,住河南省沈丘县。
被告:安徽元恒路桥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滁州市凤阳县凤林路七里桥加气站后。
法定代表人:查国际,职务:经理。
原告***诉被告***、安徽元恒路桥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8日立案。原告***于2021年8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撤回起诉为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长 赵政凯
二〇二一年八月十七日
书记员 勾小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