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伊士格科技有限责任公司

北京伊士格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与北京汉能户用薄膜发电科技有限公司技术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京0101民初127号
原告:北京伊士格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上地三街9号D座D406。
法定代表人:燕毅,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朱素斌,广东国晖(北京)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北京汉能户用薄膜发电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怀柔区迎宾北路7号。
法定代表人:陈少武,执行董事。
原告北京伊士格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北京汉能户用薄膜发电科技有限公司技术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月7日立案。
原告诉称,原告与被告于2018年8月3日签订了《汉能人APP采购合同》(下称涉案合同),约定被告向原告提供APP开发与实施服务,合同价款为260000元。合同签订后,被告仅支付了20%的首付款52000元,原告依约完成了汉能人APP项目工作并且双方已经完成验收。被告在收到原告开具的第二期项目实施费用发票后至今未支付实施费用195000元及质保金,共计208000元。为维护原告合法权益,现诉至法院,请求判令:1、被告支付原告208000元及利息(以208000元为基数,按照银行贷款利率自2019年4月12日计算至实际付清之日);2、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被告在答辩期内未应诉答辩。
本院经审查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规定,合同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的当事人可以书面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但不得违反本法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涉案合同第15.2条约定:“与本合同有关的任何争议,由双方通过友好协商解决,协商不成,双方同意,任何一方可以将争议提交甲方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经查,涉案合同签订于2018年8月8日,根据被告提交的《分租协议》、名称变更通知、《共同办公地址说明》、民事裁定书,可以认定被告在签订合同时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位于北京市朝阳区,并不在北京市怀柔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条规定,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住所地是指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故涉案合同签订时被告住所地位于北京市朝阳区,本院对本案不具有管辖权,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作为涉案合同签订时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基于上述管辖约定享有本案管辖权。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第三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条第一款、第三十条第一款、第三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移送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处理。
本裁定一经作出即生效。
审 判 长 闫永廉
审 判 员 刘世红
审 判 员 刘虹蕴
二〇二〇年六月二十三日
法官助理 李向阳
书 记 员 潘 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