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鸿益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宋某与七台河鸿益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工伤保险待遇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黑龙江省七台河市茄子河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23)黑0904民初1120号 原告:宋某,男,1999年1月30日出生,汉族,电工,住七台河市新兴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新兴区兴盛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七台河鸿益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七台河市桃山区。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黑龙江宏昌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宋某与被告七台河鸿益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某)工伤保险待遇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12月13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宋某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被告某某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宋某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一、确认宋某与某某解除劳动关系;二、请求判令某某支付宋某各项工伤保险待遇:1、一次性伤残补助金44,867.25元(4,985.25元×9个月),2、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49,852.5元(4,985.25元×10个月),3、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39,882元(4,985.25元×8个月),4、停工留薪期工资115,657.8元(4,985.25元×23.2个月),5、住院期间护理费3,150元(50元×63天),6、住院期间伙食补助费945元(15元×63天),总计254,354.55元。(当庭变更为:扣除某某已支付宋某的12,800元,总计241,554.55元。);三、本案诉讼费用由某某承担。事实和理由:宋某系某某职工,2020年9月24日在工作中受伤,2023年4月11日经工伤认定部门认定为工伤,2021年7月30日经劳动能力鉴定机构鉴定延长停工留薪期三个月,2022年6月30日经劳动能力鉴定机构鉴定延长停工留薪期二个月,2023年7月5日经劳动能力鉴定机构鉴定为九级伤残,申请人于2020年9月28日至2020年10月2日在七台河市骨伤医院住院治疗4天,2020年10月2日至2020年11月30日在七台河市人民医院治疗59天。宋某因工作受到事故伤害,被认定为工伤,应当享受工伤保险待遇。故宋某提出上述诉讼请求,请求法院依法维护工伤职工合法权益,支持其诉讼主张。 某某辩称,1、同意解除劳动关系。在2023年9月11日仲裁裁决书下发时,双方已经解除了劳动关系。2、对于某超第二项诉讼请求中的第4项停工留薪期工资要求23.2个月有异议。根据《黑龙江省工伤职工停工留薪期分类目录》的规定,宋某所受伤情内踝后踝粉碎性骨折停工留薪期是6个月(S82.5、S82.6),腓骨上段骨折的停工留薪期为4个月(S82.4),右胫骨远端骨折的停工留薪期是8个月(S82.2),综合宋某所受伤的停工留薪期根据最长时间算应当为8个月,因做伤残鉴定必须要取内固定物,所以宋某针对取内固定物于2021年7月30日申请做了延长停工留薪期3个月,但在取内固定物期间,宋某的伤未达到手术指标,就没有取内固定物,之后在2022年6月30日取内固定物时,又经鉴定延长停工留薪期2个月,所以对于某超延长停工留薪期应当按照第二次实际取内固定物的2个月停工留薪期计算,再加上受伤时8个月停工留薪期,宋某应该享受10个月停工留薪期工资,即49,852.5元(4,985.25元×10个月)。3、对某某已经给付宋某12,800元无异议。 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举证和质证。根据当事人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宋某系某某的职工。2020年9月24日,宋某在某某工作时受伤。2023年4月11日,经工伤认定部门认定为工伤。2021年7月30日,经七台河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鉴定:延长停工留薪期三个月,期间取内固定物。2022年6月30日,经七台河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鉴定:延长停工留薪期二个月(期间取内固定物)。2023年7月5日,经劳动能力鉴定机构鉴定伤残等级九级。宋某于2020年9月28日入七台河市骨伤医院治疗4天,诊断为右内踝骨折、右后踝骨折、右胫骨远端骨折、右腓骨上段骨折、右胫腓骨关节分离、右踝关节不全脱位。宋某于2020年10月2日转入七台河市人民医院进行治疗59天,诊断为右踝外伤伴内踝、后踝粉碎性骨折、右小腿外伤伴腓骨上段骨折等伤情。两次住院共计63天。宋某住院期间,某某未派人护理,亦未支付护理费及住院期间伙食补助费。宋某未参加工伤保险。宋某与某某均认可按照社会平均工资4,985.05元作为宋某工资。 宋某于2023年7月20日向七台河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该委于2023年9月11日作出七劳人仲某〔2023〕第541号仲裁裁决,裁决如下:一、申请人与被申请人解除劳动关系;二、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下列各项工伤保险待遇:1、一次性伤残补助金4,985.25元×9个月=44,867.25元;2、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4,985.25元×10个月=49,852.5元;3、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4,985.25元×8个月=39,882元;4、住院期间护理费50元×63天=3,150元;5、住院期间伙食补助费15元×63天=945元;6、停工留薪期工资4,985.25元×23.2个月=115,657.8元。以上共计254,354.55元。某某不服该仲裁裁决,向七台河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销。七台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认为,七劳人仲某〔2023〕第541号仲裁裁决第二项中的停工留薪期确认为23.2个月,属适用法律、法规错误,裁决结果确有不当,于2023年10月27日作出(2023)黑09民特23号民事裁定,裁定如下:“撤销七台河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七劳人仲某〔2023〕第541号仲裁裁决。” 本院认为,某某对宋某主张的解除劳动关系、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住院期间护理费、住院期间伙食补助费的诉讼请求,均无异议,本院对此予以认定。 关于停工留薪期工资问题。《黑龙江省工伤职工停工留薪期管理办法》第二条规定:“停工留薪期是指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后,需要暂停工作接受工伤医疗,继续享受原工资福利待遇的期限。停工留薪期包括工伤医疗、康复治疗和恢复期的期限。”第三条规定:“工伤职工应及时将工伤医疗机构出具的诊断证明或者休假证明报送给用人单位,由用人单位根据工伤医疗机构的诊断证明,按照《黑龙江省工伤职工停工留薪期分类目录》,确定工伤职工的停工留薪期,并书面通知工伤职工本人。”第四条规定:“工伤职工多部位、多组织器官受到伤害的,以对应的各种停工留薪期中最长的期限作为该工伤职工的停工留薪期。”本案中,宋某所受伤情根据《黑龙江省工伤职工停工留薪期分类目录》,右胫骨远端骨折的停工留薪期10个月为最长期限,故应以10个月作为职工的停工留薪期。宋某分别于2021年7月30日延长停工留薪期3个月、于2022年6月30日延长停工留薪期2个月,本院对此予以认定。故宋某的停工留薪期共计15个月。 综上,宋某应当享有的各项工伤保险待遇:一次性伤残补助金44,867.25元(4,985.25元×9个月);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49,852.5元(4,985.25元×10个月);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39,882元(4,985.25元×8个月);住院期间护理费3,150元(50元×63天);住院期间伙食补助费945元(15元×63天);停工留薪期工资74,778.75元(4,985.25元×15个月),合计为213,475.5元。因某某已支付12,800元,应予以扣除。故某某应给付宋某各项工伤保险待遇200,675.5元。 综上所述,依照《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条、第三十三条、第三十四条、第三十七条规定,判决如下: 一、确认宋某与七台河鸿益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解除劳动关系; 二、七台河鸿益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宋某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住院期间护理费、住院期间伙食补助费及停工留薪期工资共计200,675.5元; 三、驳回宋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元,由七台河鸿益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黑龙江省七台河市中级人民法院。 申请执行的期限为履行期限届满后二年内 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二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