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黑龙江省肇源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黑0622民初1787号
原告:肇源县**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黑龙江省肇源县肇源镇大广工业园区北侧。
法定代表人:***,职务:经理。
被告:七台河鸿益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黑龙江省七台河市桃山区桃东街文园小区A楼101号。
法定代表人:***,职务:经理。
原告肇源县**混凝土有限公司与被告七台河鸿益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5月17日立案。原告肇源县**混凝土有限公司于2021年6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肇源县**混凝土有限公司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肇源县**混凝土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973元,由原告肇源县**混凝土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 ***
审判员 ***
审判员 ***
二〇二一年六月十一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