益阳市民盛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益阳市民盛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与湖南宏华物流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湖南宏华物流有限公司申请复议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益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8)湘09执复44号
申请复议人(被执行人):湖南宏华物流有限公司,住所地为湖南省南县南洲镇新颜村四组。
法定代表人:***。
申请执行人:益阳市民盛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为湖南省南县南洲镇兴盛东路AZ-8-16。
法定代表人:**。
申请复议人湖南宏华物流有限公司(下称宏华物流公司)不服湖南省南县人民法院(2018)湘0921执异11号执行裁定,向本院申请复议,本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执行法院认为,宏华物流公司未提交证据证明湖南恒永房地产评估咨询有限公司(下称恒永评估公司)及其评估人员存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六条第二款规定的不具备相应评估资质或者评估程序严重违法而应重新评估的事由,故宏华物流公司关于恒永评估公司评估价格严重偏低,应对房屋价格进行重新评估的主张不能成立。关于法院启动第二轮拍卖程序是否合法的问题。虽然本案涉案房地产经过两次拍卖均流拍,变卖未能成交,申请执行人也没有接受该财产抵债,但该执行案件并未执行完毕,宏华物流公司作为被执行人,其依据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尚未履行到位。法院将涉案房地产作为被执行人的可供执行财产再次进行重新拍卖,以实现申请执行人的债权并无不可。关于评估报告是否已过期失效的问题。评估报告的主要作用是供执行法院在启动拍卖时确定保留价的参考,判断是否具备参考价值,应以启动拍卖确定保留价的时间为准,法院依照恒永评估公司在有效期内的房地产估价报告确定保留价并无不当。关于起拍价630万元的确定是否合法问题。本案采取的是网络司法拍卖方式,应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网络司法拍卖若干问题的规定》确定起拍价,法院确定的第一次起拍价700万元并未低于评估价的百分之七十,而在流拍后,法院再次拍卖的起拍价为630万元,其降价幅度并未超过前次起拍价的百分之二十,不存在严重损害异议人利益的情形。关于是否是在法定期限前发布公告及拍卖公告是否送达等程序方面的问题。法院启动第二轮网络司法拍卖程序于2018年6月22日、2018年8月7日在淘宝网司法拍卖网络平台发布拍卖公告,均是在拍卖前三十日、十五日公告,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网络司法拍卖若干问题的规定》。关于竞买人的问题。竞买人***2018年8月24日在本院淘宝网司法拍卖网络平台上参加拍卖,通过公开竞价成交,最终以起拍价630万元竞得涉案房地产,本院确认的竞买人仅**一人。综上所述,法院在评估、拍卖的过程中,均按照法律规定的流程进行操作,不存在严重违反网络司法拍卖程序及损害当事人利益的情形,异议人宏华物流公司要求撤销对涉案房地产的网络司法拍卖,理由不能成立,应当予以驳回。
申请复议人宏华物流公司称,一是执行法院未依据法律规定对拍卖标的进行有效宣传,拍卖标的的拍卖情况并不能证实恒永评估公司出具的评估价格未低于市场价格,且评估价格决定拍卖标的的起拍价,评估结果失实,严重损害宏华物流公司的合法权益;二是根据法律规定,拍卖标的物经过两次拍卖流拍、变卖失败,且申请执行人、其他执行债权人仍拒绝接收该财产抵债时,无论执行案件是否执行完毕,法院都应当解除查封,将该财产退还给复议申请人,然而,执行法院***物流公司的义务尚未履行到位为由再次进行重新拍卖,无事实与法律依据,明显错误;三是恒永评估公司出具的《评估报告书》有效期为2017年7月24日至2018年7月23日止,执行法院确定起拍价630万元的时间是2018年8月7日,明显超过了《评估报告书》的有效期,严重损害了宏华物流公司的合法权益;四是当事人协商确定发布拍卖公告的范围及媒体是前置程序,且拍卖公告必须同时通过法定途径发布和网络司法拍卖平台发布,执行法院直接依职权确定仅在淘宝网络平台上发布拍卖公告,明显违法,损害了宏华物流公司的合法权益;五是执行法院于2018年8月7日在淘宝网络司法拍卖平台发布的拍卖公告,宏华物流一直未收到该次拍卖的拍卖公告,执行法院也未提供证据证实其将拍卖公告告知宏华物流和优先购买权人;六是虽然网络竞价确认书的竞买人为**一个,但经调查了解,实际上竞买人由多人组成,明显违法。综上,请求撤销南县法院作出的(2018)湘0921执异11号执行裁定,并撤销对南房权证南洲镇字第1000022X**号房产的网络司法拍卖。
益阳市民盛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辩称,法院系按法律规定的程序处置相关拍卖物,目前拍卖所得价款尚不能清偿被执行人全部债务。
本院查明,申请执行人益阳市民盛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宏华物流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执行中,南县法院委托恒永评估公司对宏华物流公司名下位于南县南洲镇新颜村四组,建筑面积为3141.66平方米的两套综合用房【房产证号:南房权证南洲镇字第1000022X**号】的市场价值进行评估。2017年7月24日,恒永评估公司出具了湘恒永房评字(2017)第Y072402FY号房地产估价报告,评估结果为宏华物流公司位于南县南洲镇新颜村四组的两套综合用房,其中建筑面积1449.93㎡的房产评估单价为3950元/㎡,建筑面积1691.73㎡的房产评估单价为2320元/㎡,房地产总价965.20万元。宏华物流公司不服提出异议,并请求重新评估鉴定,南县法院作出(2017)湘0921执127-1号执行裁定,裁定驳回宏华物流公司的异议请求。2017年8月25日,南县法院作出(2017)湘0921执字第127-2号执行裁定,裁定拍卖上述涉案房地产。2017年8月29日,南县法院作出(2017)湘0921执127、347号网络司法拍卖通知书、拍卖公告、竞买须知,并于同日在人民法院网络司法拍卖平台发布拍卖公告,定于2017年10月14日10时至2017年10月15日10时止在淘宝网司法拍卖网络平台拍卖涉案房地产,第一次拍卖的拍卖底价为870万元。2017年10月15日,该次拍卖因无人竞买而流拍。2017***,南县法院再次发布拍卖公告,定于2017年11月24日10时至2017年11月25日10止对涉案房地产进行拍卖,起拍价为700万元。该次拍卖因无人竞买第二次流拍。2017年12月4日,南县法院作出(2017)湘0921执127-5号执行裁定,裁定变卖涉案房地产,期满仍无人买受。2018年3月8日,涉案房地产抵押权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县支行向南县法院反映有人愿意购买涉案房地产。次日,案外人臧顺波到南县法院咨询购买涉案房地产相关情况。其后,南县法院启动对涉案房地产第二轮网络司法拍卖程序。在此过程中,宏华物流公司认为原评估价格严重偏低,涉案房地产已升值,请求对涉案房地产重新评估,南县法院准予对涉案房地产进行重新评估,并于2018年4月9日委托湖南正大房地产评估经纪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正大评估公司)对涉案房地产进行评估。正大评估公司于2018年4月24日作出正大估字2018042401号房地产估价报告书(征求意见稿),评估价格为982.5万元,***物流公司对该份征求意见稿提出异议。2018年5月9日,正大评估公司出具异议回复函,认为估价合理,并要求宏华物流公司支付评估费用余款44500元,在宏华物流公司结清余款之前将停止服务。经催告,宏华物流公司未再支付评估费用余款,后南县法院司法技术室出具对外委托工作报告书,终止了对外委托。2018年6月22日,南县法院依法作出(2017)湘0921执127号之七执行裁定,裁定拍卖涉案房产,并于同日发出拍卖公告,定于2018年7月23日10时起至2018年7月24日10时止在南县人民法院淘宝网司法拍卖网络平台上对涉案房地产进行公开拍卖,并确定该次拍卖底价为700万元。因无人竞买,本次拍卖流拍。南县法院重新组织拍卖,于2018年8月7日在南县人民法院淘宝网司法拍卖网络平台再次发布拍卖公告,定于2018年8月23日10时起至2018年8月24日10时止拍卖涉案房地产,起拍价为630万元。2018年8月24日9时19分,竞买人**竞得该房地产,最终以630万元成交。2018年9月2日,南县法院作出(2017)湘0921执127号之八执行裁定,裁定解除对涉案房地产的查封,涉案房地产的产权归买受人**所有,***持裁定到登记机构办理相关产权过户登记手续。
本院认为,关于网络拍卖是否进行了有效宣传及公告的发布途径问题,执行法院对涉案房地产进行网络司法拍卖时,在当事人未申请增加公告的媒体或者扩大公告范围的情况下,执行法院依照法定程序分别于2018年6月22日、2018年8月7日在淘宝网司法拍卖网络平台发布了拍卖公告,能够达到广而告之的效果。关于评估结果是否失实的问题,恒永评估公司于2017年7月24日作出的《评估报告》认定涉案房产价值为965.20万元,南县法院于2018年6月22日裁定对涉案房产司法拍卖时,该评估报告尚处于有效期,且复议人申请重新鉴定后,正大评估公司作出的《评估报告》(征求意见稿)中确定的评估价值为982.5万元,与恒永评估公司作出的评估价值基本相当,正大评估公司虽因复议人未交评估费余款的原因中止后续服务,未出具正式的《评估报告》,但其征求意见稿中的评估价值亦从侧面印证恒永评估公司的评估价值是真实且恰当的。关于标的物经两次流拍、变卖后,是否可以再次进入拍卖程序的问题。涉案房地产流拍后,2018年3月9日,有案外人到法院咨询涉案房地产的情况,并表示有买受意向,应视为本案的执行形势已经发生了重大变化,为顺利处置资产,保护债权人的合法权益,在公平、公开的前提下重新启动司法拍卖程序,确有必要。关于第二次起拍价630万元是否超出《评估报告》有效期的问题。法律对评估报告的有效期进行一定的限制,目的在于预防评估价值与实际价值发生较大偏移,影响当事人合法权益,本案中,执行法院于2018年7月23日对涉案房地产以700万元保留价进行了司法拍卖,流拍后,执行法院随即于2018年8月23日进行第二次网络司法拍卖,两次拍卖具有连续性,且时间间隔短,另拍卖保留价为630万元,亦属于法律规定的合理降价幅度。关于2018年8月7日所发布拍卖公告是否送达的问题。2018年8月15日,执行法院将拍卖通知书送达宏华物流公司法定代表人***,已经履行法定职责。关于竞买人的问题。本案中,***以个人名义在淘宝网报名参拍,拍卖成交后亦依法向法院缴纳了拍卖价款,执行法院的执行裁定亦是将涉案房屋裁定过户至**个人名下,其竞拍行为合法、有效,买受人竞拍款项的来源及竞拍成功后其如何处置竞拍物,非本案审查范围。综上,复议人宏华物流公司的复议理由均不成立,本院依法予以驳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三条第一款(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湖南宏华物流有限公司的复议申请。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俊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十二月十八日
书记员*芬
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二百二十五条当事人、利害关系人认为执行行为违反法律规定的,可以向负责执行的人民法院提出书面异议。当事人、利害关系人提出书面异议的,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书面异议之日起十五日内审查,理由成立的,裁定撤销或者改正;理由不成立的,裁定驳回。当事人、利害关系人对裁定不服的,可以自裁定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
第二十三条上一级人民法院对不服异议裁定的复议申请审查后,应当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一)异议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结果应予维持的,裁定驳回复议申请,维持异议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