益阳市民盛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益阳市民盛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与湖南宏华物流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南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7)湘0921执127号之九
申请执行人:益阳市民盛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XX安,系该公司员工,代理权限为代为签收法律文书,代为领取执行款,代为执行和解。
被执行人:湖南宏华物流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益阳市民盛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湖南宏华物流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未履行发生法律效力的南县人民法院(2015)南法民一初字第823号民事判决书所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7年3月16日依法立案执行。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17年3月16日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和报告财产令,并分别于2017年12月5日、2018年12月25日,对被执行人银行、车辆、证券、工商等信息进行网络查控,且对被执行人的其它财产进行了传统查控,被执行人湖南宏华物流有限公司名下有财产但是暂不宜处置。本院将被执行人湖南宏华物流有限公司纳入了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对被执行人湖南宏华物流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采取限制消费措施。本院于2018年12月27日将上述情况以及本院拟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等信息告知申请执行人,并听取其对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意见,申请执行人确认被执行人暂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同意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
本院认为,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对被执行人湖南宏华物流有限公司的财产进行了调查,被执行人湖南宏华物流有限公司名下有财产但是暂不宜处置,且申请执行人亦同意本院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故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可以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严格规范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规定(试行)》第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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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聂杨

二〇一八年十二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