益阳市民盛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沅江市众兴建材有限公司、益阳市民盛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南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湘0921民初481号 原告:沅江市众兴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沅江市草尾镇胜天村九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0981MA4PN4YN8U。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南金剑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益阳市民盛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南县南洲镇兴盛东路AZ-8-16,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09211872514158。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南县正大法律服务所法律服务工作者。 原告沅江市众兴建材有限公司与被告益阳市民盛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2月25日立案,沅江市众兴建材有限公司于2022年4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沅江市众兴建材有限公司自愿撤回起诉,其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沅江市众兴建材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2904元,减半收取1452元,由沅江市众兴建材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 二〇二二年四月七日 法官助理 邹 瑶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