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南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湘0921执909号之二
申请执行人:益阳市民盛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益阳市南县。
法定代表人:邓强,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代理人:吴超,南县正大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执行人:南县天驰车城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益阳市南县。
本院立案执行申请执行人益阳市民盛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南县天驰车城建设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生效的(2021)湘0921民初2764号民事调解书确定被执行人南县天驰车城建设有限公司应向申请执行人益阳市民盛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支付社会保险费2181120元。本院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南县天驰车城建设有限公司就应向申请执行人益阳市民盛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支付的社会保险费2181120元与申请执行人益阳市民盛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自行达成了执行和解协议,申请人同意将本案终结执行。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益阳市民盛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南县天驰车城建设有限公司已达成执行和解
需要长期履行,且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案的执行。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
终结本案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刘 涓
审 判 员 李清荣
审 判 员 彭朝红
二〇二二年九月二十七日
法官助理 李 静
书 记 员 陈 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