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津0116民初4230号
原告:天津市**建材销售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滨海高新区塘沽海洋科技园东海岸家园16-1-1501,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20116328570066H。
法定代表人:王**,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天津涧联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天津涧联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天津市斌恒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东丽区新立街道津塘公路33号6楼608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20110069854039J。
法定代表人:***,经理。
原告天津市**建材销售有限公司与被告天津市斌恒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2月1日立案,原告天津市**建材销售有限公司于2023年2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天津市**建材销售有限公司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天津市**建材销售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4,084元,由天津市**建材销售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二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李 珂
附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