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天鹏建筑器材有限公司

某某、某某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天津市武清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9)津0114执终2733号 申请执行人:***,男,1990年4月22日生,汉族,住址河南省内黄县。 被执行人:***,男,1990年1月20日生,汉族,住址天津市西青区。 被执行人:天津市天鹏建筑器材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武清区南北辛庄立交桥南。 法定代表人:***。 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天津市天鹏建筑器材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8)津0114民初8334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按判决书规定履行法律义务,申请执行人在法定期限内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执行:被执行人***给付申请执行人执行款181850.09元;被执行人天津市天鹏建筑器材有限公司给付申请执行人60616.70元以及二被执行人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后,本院向二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在限期内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传唤其到本院接受调查询问,并报告财产状况。执行中,被执行人天津市天鹏建筑器材有限公司自动履行法律义务,缴纳执行款60616.70元,已支付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达成和解协议,和解协议约定:被执行人***共向申请执行人支付执行款10000元,于2019年7月15日前给付申请执行人50000元;于2020年5月15日前给付申请执行人50000元。如被执行人***有一次给付执行款能力时,申请执行人可要求被执行人一次给付,不受和解协议约定时间的限制,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解除对被执行人银行存款的冻结、解除对被执行人消费的限制、解除对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限制。申请执行人书面表示已与被执行人达成和解协议,但需长期履行,故申请撤回执行,终结本案的执行。 以上事实,有谈话笔录、调查材料等有关证据佐证。 本院认为,现被执行人与被执行人双方达成和解协议,需要长期履行,申请执行人书面申请终结本案执行符合法律规定,故本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院(2019)津0114执2733号执行案终结执行。 如被执行人未按和解协议履行,申请执行人可在法定期限内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六月二十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