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苏州首镭激光科技有限公司与昆山骏途自动化科技有限公司、昆山晟途精密机械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昆山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苏0583民初200号
原告:苏州首镭激光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昆山市巴城镇东定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583398378459N。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实习),江苏惟勤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昆山骏途自动化科技有限公司,住,住所地江苏省昆山市周市镇新*******房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5833018675488。
法定代表人:***。
被告:昆山晟途精密机械有限公司,住所,住所地江苏省昆山市玉山镇德隆路**社会信用代码91320583051824552A。
法定代表人:***。
本院在审理原告苏州首镭激光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昆山骏途自动化科技有限公司、昆山晟途精密机械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苏州首镭激光科技有限公司未向本院交纳诉讼费,也未提交减、缓、免诉讼费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苏州首镭激光科技有限公司不预交诉讼费,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四十三条中按照自动撤诉处理的情形,本院依据该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照自动撤诉处理。
审判员 唐 敏
二〇二一年一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