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昆山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苏0583执7569号
申请执行人:苏州首镭激光科技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583398378459N,住所地昆山市巴城镇东定路**。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宁波普利达智能科技应用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281058266223A,住,住所地浙江省**市城区经济开发区城东新区冶山路/div>
法定代表人:***。
申请执行人苏州首镭激光科技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宁波普利达智能科技应用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依据(2020)苏0583民初2698号民事判决书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依据该民事判决书,宁波普利达智能科技应用有限公司应当向苏州首镭激光科技有限公司货款25000元并偿付逾期付款利息(利息计算方式:以25000元为基数,自2020年4月27日起按照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实际给付之日止)、向苏州首镭激光科技有限公司支付律师费2500元。案件受理费278元,由宁波普利达智能科技应用有限公司负担。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给付义务,苏州首镭激光科技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向申请执行人支付货款25000元并偿付逾期还款利息、267元(以25000元为基数,自2020年4月27日起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
报价利率暂计算至2020年8月6日,实际应计算至全部给付之日止),律师费2500元,以及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被执行人支付申请人案件受理费278元。本院于2020年8月19日立案。
案件执行经过如下:
1、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财产申报令、限制消费令等材料,责令被执行人按生效法律文书履行义务并立即如实申报当前所有财产以及收到通知前一年的财产变动情况,在本院规定的期限内被执行人均未申报财产。
2、2020年8月20日,本院通过全国执行网络查控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名下的银行存款、证券等财产情况,经查被执行人仅有少量银行存款,再无其财产。
3、本院查询了被执行人在昆山市的不动产登记信息,被执行人在昆山市无不动产登记信息。
4、经本院委托,由**市人民法院查询,反馈被执行人在沐阳县无不动产登记信息。
5、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判决确定的给付义务,且未向法院申报财产,本院于2020年8月26日向对被执行人采取了限制消费措施。
6、2020年10月17日,本院通过全国执行网络查控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名下的银行存款、证券等财产情况,经查被执行人仅有少量银行存款,再无其财产。
7、2020年11月23日,本院通过全国执行网络查控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名下的银行存款、证券等财产情况,经查被执行人仅有少量银行存款,再无其财产。
8、2020年12月14日,本院通过全国执行网络查控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名下的银行存款、证券等财产情况,经查被执行人仅有少量银行存款,再无其财产。
9、2020年12月31日扣划被执行人在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分行营业部存款9273元。
10、2021年2月2日,本院通过全国执行网络查控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名下的银行存款、证券等财产情况,经查被执行人仅有少量银行存款,再无其财产。
11、2021年1月13日,约谈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表示目前无可供执行线索向本院提供,对本次执行过程中查明的被执行人财产状况无异议,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已经告知申请执行人如有财产线索,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次执行标的28045元及利息,执行到位9273元,剩余18772元及利息未执行到位。
上述事实,有各协执机关反馈回执及执行措施系统记录、调查笔录等予以佐证。
本院认为: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应当切实履行,但该义务是否能够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的履行能力。本案中,本院依职权调查未能找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及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亦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故本案已符合本次执行程序终结的条件,待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时再恢复执行。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的限制。
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之后,如不服终本裁定,可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六条第一款的规定,在收到终本裁定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本院递交异议申请书及副本一式三份,向本院提出异议。
审 判 长 ***
审 判 员 陈志成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一年二月二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章 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