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苏05民终4188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苏州首镭激光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昆山市巴城镇东定路600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惟勤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惟勤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苏州春旭五金机电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苏州市工业园区通和街60号1栋二层。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筹胜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男,1978年12月22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闵行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筹胜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苏州首镭激光科技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苏州春旭五金机电设备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江苏省昆山市人民法院(2020)苏0583民初994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1年3月25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独任制程序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苏州首镭激光科技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上诉人苏州首镭激光科技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苏州首镭激光科技有限公司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9886元,减半收取为4943元,由上诉人苏州首镭激光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员 **财
二〇二一年五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殷 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