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鸿灏祥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天津鸿灏祥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天津中翔新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天津市蓟州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津0119民初5521号
原告:天津鸿灏祥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宝坻区王卜庄镇龙虎庄村1区13排9号。
法定代表人:***,经理。
被告:天津中翔新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蓟州区人民西大街金鼎大厦2-188号副4号。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第三人:**,男,1981年7月17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河西区。
第三人:天津市蓟州区渔阳镇黄土坡村村民委员会。
法定代表人:***,主任。
本院在审理原告天津鸿灏祥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天津中翔新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第三人**、天津市蓟州区渔阳镇黄土坡村村民委员会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发现本案不属于经济纠纷而有犯罪的嫌疑,故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审理经济纠纷案件中涉及经济犯罪嫌疑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天津鸿灏祥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七月十日
书记员*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