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天津市武清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4)津0114民初3800号
申请人:天津安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蓟州区洇溜镇大街9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天津云诺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天津云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中建六局水利水电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河西区洞庭路五十二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天津安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中建六局水利水电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24年2月29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101,338.22元银行存款或查封、扣押其他等值财产。申请人以大家财产保险股份有限责任公司天津分公司保函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四条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中建六局水利水电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101,338.22元或查封、扣押其他等值财产。
案件申请费1,027元,由申请人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三月一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