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天津市西青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津0111民初10951号(之一)
原告:天津市振华工贸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西青区中北镇北四新村。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201117803026314。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天津灜略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天津灜略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天津市通洁高压泵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西青经济技术开发区兴华二支路**。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20111749125761C。
原告天津市振华工贸有限公司诉被告天津市通洁高压泵制造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1月4日作出的(2020)津0111民初10951号民事裁定书,冻结被告天津市通洁高压泵制造有限公司名下的银行存款308634元。现申请人天津市振华工贸有限公司申请解除对被告天津市通洁高压泵制造有限公司的保全措施。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已调解结案,且申请人已经撤回对被申请人的保全申请,故,不宜对被申请人财产采取保全措施。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申请人天津市通洁高压泵制造有限公司名下的银行存款308634元的冻结措施。
本裁定送达之后立即执行。
审判员***
二〇二一年一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