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通洁高压泵制造有限公司

江苏明丰环保设备有限公司、天津市通洁高压泵制造有限公司非诉财产保全审查非诉保全审查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宜兴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苏0282财保2302号
申请人:江苏明丰环保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宜兴市周铁镇竺西工业集中区(陈桥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28214286607XJ。
法定代表人:邹真丰,该公司总经理。
被申请人:天津市通洁高压泵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西青经济技术开发区兴华二支路15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20111749125761C。
法定代表人:齐茂林。
申请人江苏明丰环保设备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明丰公司)于2022年7月14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天津市通洁高压泵制造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通洁公司)名下的财产予以保全,保全金额为27万元,申请人明丰公司以无锡市甲仁企业管理有限公司出具的担保函作为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明丰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四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通洁公司银行存款27万元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有关财产及财产权益(含通洁公司对第三人享有的债权)。
案件申请费1870元,由明丰公司负担。
本裁定书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 判 员 董大友
二〇二二年七月十四日
法官助理 尤峥峥
书 记 员 刘天澍